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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华安期货及其财务总监汪军被出具警示函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期货 发布时间:2021.11.04 00:00 浏览次数:182 分享

  近日,安徽证监局连发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华安期货及其财务总监因相关违规分别遭出具警示函。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华安期货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此根据《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汪军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此外,对于时任财务总监的违规行为,华安期货显然也难辞其咎。安徽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华安期货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华安期货应引以为戒,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求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2号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你公司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对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1号

  汪军: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你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12月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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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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